规范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最主要的两部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前者由国务院制定,于2006年3月1日公布,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后者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行业规则,需要由各保险公司申请适用,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规范内容,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民事权利依内容为标准可以分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主要包括:
1、垫付抢救费用;
2、死亡伤残赔偿;
3、医疗费用赔偿;
4、财产损失赔偿。
其中,抢救费用、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对财产权利的赔偿。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责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
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三条)
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
4、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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