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方面,尽管确实存在延迟的可能性,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有必要承担起因逾期交付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应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开发商因自身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交房任务时,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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