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儿童。
(二)客观方面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
拐卖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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