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家长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期间已经立下遗嘱,赋予了该女继承人身份,同时并未就其个人遗产只归于女儿一方作出特殊指明,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若双方未能对此部分财产进行有效分割,男方有权在离婚后进行申诉,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倘若相关资产是在离婚之后或者离婚前被女方所获得,亦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了赠与,但女方的父母已明确声明该遗产仅归属女方所有,那么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男方都无权在离婚之后对这部分资产提出任何分割请求,因为这些财产应视为女方的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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