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正式称呼为“汽车交强险”,这个保险制度为了使得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发生各种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受害人(此处特指非本车成员及车主本人)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都能得到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相较于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交强险与之之间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区别:
1.赔偿原则的差异:
按照条例的明确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必须在其所设置的交强险责任限度之内依照法律给予赔偿。
然而在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车祸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2.保障范围的不同:
除了法规条款中列举的少数特例之外,绝大部分的道路交通责任风险都可以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
相反,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中,各大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各自的规则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度、免赔比率,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拒绝对某些索赔进行理赔。
3.强制性约束力的差别:
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有购买到机动车的个人或机构都应该投保交强险;
同样地,保险公司无权拒接相关保单的承保要求,更不得拖延承保时间,亦不可轻易取消保险合约。
相比之下,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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