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原则是:
1、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3、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如下:
1、及时报案:
当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若书车辆存在保险的,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查勘定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3、责任认定:
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责任划分标准: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一方非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一方非机动车无责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主责一方次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主责承担80%,非机动车次责承担20%;机动车次责承担40%,非机动车主责承担60%;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3)同等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4)不确定责任:
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4、保险赔偿:
若车辆存在保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后,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需要赔偿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1)交强险: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商业险:
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商业险的类别也很多,不同商业车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都是不一样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于车辆没有保险的,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伤交通事故理赔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90%;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0%;
五级伤残60%;
六级伤残50%;
七级伤残40%;
八级伤残30%;
九级伤残20%;
十级伤残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一)赔偿原则不同。
(二)保障范围不同。
(三)具有强制性。
(四)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的价格基本差不多。
(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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