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遵循“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严禁“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车辆通行。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和货主、司机要自觉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物装载源头地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公安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全面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规范车辆生产、改装行为,严禁新车“大吨小标”。市工商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地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认定标准,对那些不纠正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放行。
五、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凡同一车辆违章公告超过2次,同一运输企业违章公告车辆超过车辆总数5%的,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乱收费、乱罚款,各级执法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治理公路“三乱”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合法经营的各运输企业和车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运输企业和车主如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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