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项目,简单来讲包括两个方面,就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一、被保险人可以放弃交强险的索赔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对第三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惯例,可以认定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被保险人无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第三者没有授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就不能成立,被保险人也就不能成为第三者的代理人;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当然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认为被保险人无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观点,既不符合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也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需要顺带提及的是,如果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款在先,则被保险人再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款就丧失了基础,也就是说,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款,而既然其无权行使请求权,当然也就无权就第三者的全部或者损失放弃索赔。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经法院调解和判决的车主应该补偿的丧葬费、被抚养赡养人员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都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二)伤残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车主需赔偿的伤残补偿金,医疗费用,护理、康复费用都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三)其它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或其他协助处理事故的人员产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都在交强险赔偿范围。
(四)财产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车辆本身的损坏、随车携带的物品损害,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等,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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