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及《贵州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
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一份
公安机关
《贵州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提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举行地的市、县、特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出示居民身份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三、办理流程
0
收件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制证
5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姜桦
<!--
-->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姜桦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84-->
当场-->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宗斌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姜桦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732055-->
当场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姜桦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84-->
10个工作日-->
当场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市公安局关于XXXX批文。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姜桦
-->
当场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市公安局关于XXXX批文。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公安局46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主席令第20号)、(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第2次修改)第二章第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七条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n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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