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可以撤资。
1、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的,合伙人不得抽回合伙企业的资金;
2、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抽资的,首先要看原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合伙人在有闹翻了的情况而要进行撤资的时候,最好是能够清楚具体的撤资要求,如果贸然的进行撤资对自己来说也是很麻烦。如果合伙人闹翻了撤资的过程中彼此就个人的利益产生了冲突跟纠纷要进行解决。
合伙人撤资是什么意思
(一)合伙人撤资:即合伙人撤销投资;撤出资金。又可称作"移转型民营化"。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一种类型,它意味合伙人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像委托授权一样,撤资需要合伙人采取直接的、明确的行动。与委托授权不同的是,撤资总体上说是一次性工作。
(二)分类:
1.出售。即把企业作为一个可继续经营的实体加以出售;
2.赠予。即无偿移转。出售和无偿移转的对象可以是事业机构现有的员工、产品的使用者或服务对象、社会大众、以及市场上现有的其他私人企业,或事业机构原有之实质性有人。
3.清理结算。即对于经营绩效不佳的公营事业,可通过削减预算、关闭工厂,以及出售资产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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