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借到钱,盛某伪造了一份房产证,并成功骗过了借款人。近日,这起案件在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
盛某,男,1990年9月,他因犯贪污罪、盗窃罪被原马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2月初,盛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承某某借款。承某某提出,借钱可以,但盛某需要拿产权证做抵押。盛某遂利用其有一套房屋的先决条件,通过路边小广告制作了一份假的产权证,然后成功骗过承某某,借得五万元。
同年3月7日,盛某欲再次找承某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但因担心以前在承某某处借款还未归还,对方不愿意借钱,盛某遂找到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帮忙在承某某处借款。
两人找到承某某后,借口称朱某某要借钱,盛某可以做担保人。双方协商好后,盛某、朱某某与承某某签订了一份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并由朱某某作为借款人,盛某作为担保人向承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承某某实际借出6万元。
盛某拿到钱后,承某某表示自己只认识盛某,不认识朱某某,盛某说钱他不还你,你找我,况且,我还有一个房卡在你那里扣着。
纸包不住火,盛某拿假房产证作抵押的事最终东窗事发。承某某找盛某要钱,一直未果,遂诉至法院。2013年10月份,盛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盛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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