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近4万元只赔1万多警惕保险合同不平等条款
时间:2023-06-09 10:41:50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先看清合同条款再签字,否则会吃亏,这么个简单的道理大家都懂,可最近消费者胡先生还是栽在这上面了。市消委会昨日发出消费提醒称,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特别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仅按盗抢险保险金额30%赔付?

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2007年5月18日,他以10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全新的东风悦达赛拉图汽车。2010年4月28日,他向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险种,其中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9200元。且该保险单约定:在非正式收费停车场产生的被盗责任,每次事故在其他免赔的基础上增设绝对免赔率20%。该保险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9日至2011年5月8日止。

2011年1月24日凌晨,胡先生的赛拉图汽车在非正式收费停车场被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胡先生立即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但是,保险公司仅按全车盗抢保险金额39200元的绝对负赔率的20%以及全车盗抢保险金额的30%向胡先生赔付1万多元。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合理,因此,于2011年6月13日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受胡先生的投诉后,与保险业协会共同处理。在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及保险业协会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愿意增加保险金额,由原来1万多元增加至2万多元。对此,胡先生表示合理,予以接受。

绝对负赔率条款无效力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关于绝对负赔率的约定和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30%向胡先生赔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保险合同中关于绝对负赔率的条款效力无效,因为关于绝对负赔率的约定属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对此,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指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制订该条款,排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了胡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另外,邓国平指出,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投保车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而不应按照全车盗抢险的30%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中关于绝对负赔率的约定和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30%向胡先生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是不合法的。

签订合同前先要看清内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为消费者提供已经拟定好的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商家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特别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如有不懂的话,应当要求商家解释说明,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邓国平指出,对于商家而言,应诚信经营,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商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向消费者予以解释说明,否则,即使订立了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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