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能在通州区读书,杨先生于去年6月卖掉了在昌平区的房子,通过中介与王女士进行了交易。杨先生同意中介的说法,房子的价格是303万元。签订合同后,他交了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三方协议。后来,由于王女士坚持多收定金,杨先生交了8万元定金,共计10万元。然而,就在杨先生认为一切顺利的时候,8月份他不得不申请网签,却找不到王女士。后来,他得知王女士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卖掉房子。遗憾的是,通州去年8月14日出台了“限购令”。也就是说,由于王女士的拖延,杨先生失去了在通州买房的资格。为此,杨先生起诉王女士,索赔155万余元。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的卖家还有很多。也许他们因为房子而想毁约是可以理解的,但你应该知道,一旦他们这样做了,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房屋交易合同中会注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方不仅应将收取的违约金返还给对方,还应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即使你不按自己的意愿卖掉房子,也会给你带来麻烦。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以在合同中途反悔,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不正确的行为,但如果有个别情况,卖方可以在合同中途反悔,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在签订合同之前,交易双方的行为不受合同约束,大部分承诺都是口头的,所以如果你想背约,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
此外,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发现买受人的资格或身份存在问题,如买受人身份证虚假,或者买受人承诺的款项未到,出卖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不继续交易。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合同将是重要的证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细节。
全文7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