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前离职,分两段补缴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将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年龄按不同的方法办理养老保险。其中,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
(2)1996年前解约,按合同工补缴
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按合同制职工身份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
(3)1996年后解约,分两种情况补缴
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补缴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
(4)无公职断保,按灵活就业补缴
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5)退休时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保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6)灵活就业的在职职工,补缴差额
对有工作单位但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因身份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征得接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受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入前各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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