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行贿罪进行相关认定过程中,所依据的各类证据通常包罗万象,然而并非仅仅局限于以下数种形式:
1.书证:这些证据主要包括行贿者的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据、借条、欠条等各类财务凭证,以及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通信记录、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此类证据主要来源于行贿者、受贿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士的陈述,他们的证词能够有力地证明行贿行为的实际发生情况、行贿金额的具体数额、行贿手段的实施方式、行贿目的的真实意图等等。
3.物证:这类证据主要涉及到行贿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现金、礼品、贿赂物品等实物。
4.电子证据:例如电子监控录像、手机录音、电脑硬盘中的电子数据等。
5.鉴定意见:例如针对行贿金额的会计鉴定、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等。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或书面陈述其行贿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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