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地区发生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通常情况下将在上海市的各区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处理。若该类案件具备较大规模或者出现较为复杂的情节时,其初审权责有可能转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依据本法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案件除外。”同时,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类型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
(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初审法院应为基层人民法院,除非案件涉及到上述所述的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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