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4-06-09 00:49:00 4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通过整合现有资产、以回收货币资金为核心、物资抵顶为辅助手段、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综合清欠以及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等方式,激活僵化的资金来源,确保债权安全,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1、对现有资产进行整合,以激活僵化的资金来源。

2、以回收货币资金为核心,物资抵顶为辅助手段。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诉讼保全,确保债权安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当事人实体权利不受到侵害,法院对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因证据不足、判决结果不公等情形,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诉讼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中,查封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以确保原告在诉讼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使用、处分或转移财产,同样是为了保障原告的权益;冻结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禁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但原告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诉讼保全的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如原告具有诉权、被告具有财产或行为上的危险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等。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法院将不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滥用。否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司法救助、提起上诉等,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对于现有资产的整合、资金来源的激活、货币资金的回收、债权的清理、债权管理和经营分离等,以及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都需要依法进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也应该充分了解诉讼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便在必要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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