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公积金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审理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查询、冻结,为了保障审判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等司法措施。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中执行财产的豁免范围,因此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并且在执行阶段中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在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划扣债务人的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从哪扣
住房公积金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具体规定是:
1、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单位应当自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二、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哪些城市使用
北京公积金可以在全国使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如下: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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