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留置权是不是存在
时间:2024-01-24 06:17:17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建筑工程留置权是不是存在

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只承认动产的留置权,所以对于建筑工程是不存在留置权的,不过有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个人是不是可以承包建筑工程

个人不能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承包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也就是说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一个单位而非个人。

二、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什么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谓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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