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迁入落户
省内人员迁入条件: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二份;
省外人员迁入条件:对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房屋产权人在我市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
2、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营业执照及税票或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凭证);
3、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二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全文5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