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卖房合同并非由屋主亲自签署的问题,决定该合同有效性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实际情况的深入剖析和冷静判断。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若存在被授权代表或代理人的情况,他们已经获得了被授权人的明确同意或默许,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即视为有效。
但需注意,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也是至关重要的考量要素。
如果代理人逾越了自身权限,那么这一代理行为将被判定为表见代理,或者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只有得到被授权人的认可后,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其次,在未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任何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权代理。
然而,无权代理行为仍然存在两种可能——即对方当事人凭借某种文件或材料误认为其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则可以被视为表见代理,从而产生有效的代理结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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