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了让儿子小张能够上好学校,找到自己的父亲张大爷,希望张大爷把学区房过户给小张,还说等孩子读完书,就把房子还回来。因此张大爷就与张某夫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是小张,房屋成交定价为十元;之后双方发生矛盾,所以张大爷就起诉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怎么认定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法院认定他们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买卖合同是一方支付对价,另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此案中,小张虽然支付了十元价款,但这个价款是远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的,而且双方又都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因此法院就认定签订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标准,而《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又因为张大爷在对方没有支付合力对价的情况下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认定张大爷就是在对小张实施赠与行为,故法院最终认定,他们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已经转移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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