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可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在一定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可免除: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离婚后确定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吗
离婚后确定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对于抚养费,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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