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
(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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