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签订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根据特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生效期限或条件,一旦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成立,劳动合同就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名时间。劳动合同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准。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候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合同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样怎么办
合同履行地和约定地不一致按照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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