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以后,由监护人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方探视其子/女,那便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离婚之后,对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亲属,他们仍然具有探视对方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便是所谓的探望权。
然而,若已担任监护职责的一方,坚决反对并未能按照法院的裁决执行,不愿意为实现另一方的探望权提供必要的协助,严重影响到这种权益的行使,则可能因为这种行为被控告涉嫌参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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