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不给员工劳动补偿,企业收取档案管理费是否合法
我爱人李女士于2000年4月被山东SL股份公司聘用,派往其分公司工作,试用期6个月,2000年10月劳动关系调入该股份公司,2006年4月,因家庭原因,个人提出请假2周,请假期满后,分公司口头通知李女士解聘,因此李女士未再继续工作。2006年10月,分公司解散,未付给李女士任何劳动补偿,并且未通知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4月,李女士因个人需要,向SL股份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调出劳动档案关系,申请给予经济补偿,SL股份公司不仅未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而且要向李女士收取档案管理费(从2006年4月起收费至2008年4月,每月20元钱,共计480元钱),怕耽误自己使用档案,李女士迫于无奈,只好先交费480元,将档案提出。
但是李女士查阅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认为公司有两点违背了该条例:
1、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未付给本人经济补偿;
2、条例中没有规定企业收取档案管理费,并且企业事先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本人要收取该费用。
李女士经分析认为公司违背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及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因此,李女士分析认为:
1、山东SL股份公司应该退还自己档案管理费480元;
2、山东SL股份公司应该付给自己初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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