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为此,税法对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了免税优惠。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被投资方在税前已经进行了扣除,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所以利息收入是不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及其他规定免税的债券利息收入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股息、红利收入都免税?哪些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哪些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免税的条件。
1.该投资为权益性投资;
2.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3.投资为直接投资,主要是鼓励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参与生产经营;
4.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不鼓励投机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免税的条件。
1.该投资为权益性投资;
2.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3.投资方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包括其他非居民企业;
4.股息、红利收入需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5.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
不难判断,以下企业或者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免税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国债除外)、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间接投资、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
例如:甲公司2011年3月购买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票,甲、乙都是居民企业,乙公司5月份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分红,甲公司应分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乙公司应于5月份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由于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故不免税。如果甲公司是2010年3月购买乙公司的股票,那么该分红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必须为直接投资,而什么是直接投资?一般认为,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定份额的所有权,或可直接进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包括投资设立公司、股权形式增资、受让公司股份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主要是指权益性投资。
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属于事后备案事项,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能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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