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通过银行汇出10万元,说这笔钱款是借给对方的;而收到钱款的另一方,却说这笔钱是对方归还的。由于双方都没有借条,那究竟孰是孰非?12月1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QQ聊天记录为依据,结合本案事实,对这场没有借条的借贷官司作出终审判决。
程先生今年30岁,已婚,上班族,平时爱上QQ聊天,取名低调。
去年5月,程先生认识了一名叫夏天下雪的女网友。夏天下雪自称姓卓,43岁,离异,在本地经营一家电脑销售公司。两人相谈甚欢,不久走出网络,发展至现实交往。
程先生称,卓女士留给他的印象是一名讲情义的女能人,他对她比较信赖,两人在经济上也不拘小节。
去年年底,程先生和卓女士因故停止交往,但两人为一笔10万元的钱款闹上了。
程先生称,去年7月9日,卓女士因有急用向他借钱,他通过银行转账给卓女士10万元,当时出于信任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哪知后来卓女士总托辞不还。
卓女士的说法完全相悖,称那笔钱是程先生还给她的借款。
今年9月,程先生把卓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还款。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程先生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特殊的证据,那就是双方曾在QQ聊天时谈到这笔钱的对话记录,这份聊天记录已经公证处公证。
聊天记录显示在去年9月至12月期间夏天下雪与低调的对话。夏天:我想办法先还你的,我很感激你的说心里话,是因为你借给我钱,我不好对你什么你就是怕我不还你;低调:你现在手头有多少资金我元旦之前要用,你有办法吗;夏天:我看看我要是还了你后,我绝不会向你再借了
卓女士对QQ聊天记录并不认账,称双方彼此知晓对方QQ的密码,可随意进入对方的QQ空间,对聊天内容可以进行添加或删减。
这1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了QQ聊天记录,认定程先生存入卓女士账户的10万元是程出借卓的借款,一审判决卓女士归还这笔钱。
卓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台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说,程先生于去年7月9日存入卓女士账户10万元是实。卓女士称这笔钱是程先生归还她的借款,依据不足。
卓女士称程先生知晓她QQ的密码,并因此进入她的QQ空间对聊天内容进行了增加与删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对聊天内容是否经修改申请鉴定,故上述经公证的聊天记录应当认定是真实的。程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卓女士向程先生借款和程先生向卓女士催讨借款的事实。
结合之前程先生存入卓女士账户10万元,无法认定这是程先生归还卓女士所借的款项,应当认定这是卓女士向程先生所借,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据了解,最近《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单列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别,电子邮件、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将有望正式成为呈堂证供。(转自台州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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