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中持有是指行为人对该伪造的发票是处于占有、支配或者是控制的,随身携带或者在行为人住所、车辆发现的也可以认定为持有。本罪的发票不仅包括普通的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另外,本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较大,只有数量较大才构成本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持有伪造的专用发票数量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构成使用假币罪的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2、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三)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二、德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条件:首先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次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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