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行为人如果是出于诈骗目的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诈骗目的(比如为出卖盈利等)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可以是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综上所述,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但是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注意主体的不同,而量刑标准也不太一样。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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