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均可
1.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含享受低保临界待遇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失业的残疾人;
5.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7.戒毒康复人员;
8.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
2.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
3.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经办人须查实就业失业管理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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