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程序包括向上级法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法院进行复核和复核通过后对案件进行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审查核准属于死缓复核。
死缓复核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向上级法院提出复核申请;
2.上级法院进行复核;
3.复核通过后对案件进行处理。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审查核准。
死缓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死缓复核是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关机关对死缓犯的服刑情况进行复核的一种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死缓实施办法》的规定,死缓复核的流程如下:
1. 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死缓执行;
2. 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死缓,并对罪犯予以刑罚;
3. 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死缓执行;
4. 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死缓执行场所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5. 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死缓执行场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死缓执行场所。
死缓复核是死缓执行期间对罪犯服刑情况进行的重要审查程序,对于确保死缓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死缓复核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对罪犯服刑情况进行的重要审查程序,对于确保死缓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死缓实施办法》的规定,死缓复核的流程包括向上级法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法院进行复核和复核通过后对案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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