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不能假定全损车主可以卖掉这辆车
时间:2023-05-02 17:21:51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8年3月2日,个人运输专家张某为自己的私人东风牌汽车在县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整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限1年。同年6月8日,该车途经邻县某危险场所时,坠入悬崖下湍急的河流中,肇事司机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经现场勘查,该县保险公司发现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立即赔偿张先生4万元。同时,声明保险公司对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不负责任,车主对此负责。

8月10日,张某看到货车上有表哥的尸体和2800元现金,便将残疾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和现金归张某所有,伤残车归王某所有。8月20日,失事汽车被打捞上来,张某和王某按约定行事。在保险公司知道张某未经保险公司许可擅自办理实际所有权转移的残疾车属于违法行为后。首先,保险公司假定汽车全损,要求汽车全额赔偿,并已取得残疾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但认为地形危险,暂时没有打捞上来。因此,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原车转让残疾车是违法的。其次,保险公司对残疾车进行了全额赔偿,张某通过残疾车过户获得了4000元的收入,其总收入大于总损失,这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即:,俗话说:“买保险赚不了钱”,因此,保险公司向张某追讨额外收入4000元,就是保险赔付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疾车。然而,由于他受张某委托打捞尸体和现金,他付出了辛苦,而购置汽车也是付出了代价。这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能要求他返还残疾车。

[结论]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保险案件,涉及民法适用。保险公司推定全部损失,全额赔偿,取得残障车的实际所有权;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张某打捞、转让残障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可以追缴额外收入4000元,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其民事责任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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