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
1、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都是。
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发生新债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债务人虽然确认旧债,但没有同意履行,仍不能发生新债,仍然是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保证。都视为同意履行。
3、例外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会产生新债效力。(储蓄关系不适用)(投资关系不适用)(共有关系不适用)(相邻关系不适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不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民通意见第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
2、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时效的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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