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承包人行驶优先受偿权时,并没有受到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验收的影响,只由在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才涉及到这类问题。
但在实践中,已完成建筑工程未验收有不同的情况,在面对这些不同情况时,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
1、建筑工程已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验收资料,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故意不验收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驶优先受偿权。
2、建筑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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