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具体案例:
ST天马的微弘保理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例。去年12月初,ST天马收到了微弘保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告显示,公司相关违规担保协议被判无效,公司无需对案件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这起担保是控股股东违规操作的,没有走任何内部流程,更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另外,公司是上市公司,所有规则和信息都可以在公告里查询,债权人若有心查一下,就会知道担保事项有没有通过内部的审核。
法律分析:
可以看出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对于违规担保协议是认定无效的,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制定了统一裁判标准,弥补行政手段的局限,也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从源头到中介,再到最后的审判,打击违规担保的多方合力正在形成,预计未来资本市场将形成良好的担保生态,有助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九民纪要来了,金融消费者可以这样维权了
关于金融维权的具体情况:
金融资管领域雷声不断,当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遭受损失时,可以回忆一下自己购买金融产品的全过程,就卖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进行评估,虽然金融领域强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必然是卖者尽责。
法律分析:
卖方一旦未尽到这四种情形时,就是未尽到责任:
(1)卖方机构未要求金融消费者填写投资者信息表、未进行风险测评,未告知金融消费者最终风险测评的结果。
(2)卖方机构未清晰告知金融消费者相关金融产品的基本情况、风险等级、投资范围、发行人情况等,且未明确告知针对该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和收益。
(3)卖方机构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若金融消费者主动购买此类产品的,卖方机构未出具风险提示函,未充分揭示风险。
(4)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相关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影响金融消费者判断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形。
而买方可以这样维权:
金融消费者因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遭受损失的,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责任主体的选择上看,金融消费者基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之间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主体作为诉讼对象。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该条款,若卖方被证实存在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情形,金融消费者基本可以要求卖方全赔损失。更近一步,若卖方的销售材料中存在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金融消费者同时还可以以此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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