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趋紧的货币政策,不少中小企业、工商业主和居民,选择保单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为满足客户需求,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开办此项业务,保单质押贷款可以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满足客户短期融资需求,但也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当从制度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尽快予以完善。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寿险业务保单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金融业务。目前,保单质押贷款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目前绝大部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均采取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
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保单质押贷款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保单作为质押物、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持。我国的《保险法》第56条规定:依照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只是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而我国的《民法典》也未明确将保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凭证。第二,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单质押贷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未建立对该项业务的管理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未建立行业统一的操作规程,存在一定的外部监管风险,不利于该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优惠条件不明显
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项附加值服务,应该给予客户较市场水平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而实际则不然。从贷款利率来看,在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6家公司中,除**人寿、**人寿和中国人-寿外,其他3家公司的贷款利率并不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其中**人寿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近1.2个百分点。从贷款期限来看,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保单的有效性,设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并不为过,但应当允许客户申请贷款展期,即客户只要定期能支付利息就可以持续借贷本金,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既不会导致保单失效,还能简化程序、节约成本。从贷款限额来看,目前保单质押的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对于急需用钱的客户来说,特别是现金价值高而保障程度低的银保产品,对客户来说,吸引力不大,他们宁可选择退保获得更多的资金,也不愿选择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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