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应由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应由主要责任人承担责任。交通事故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应该有主要责任人承担,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怎么样认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
1.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2.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逃逸扣车扣多久
交通肇事逃逸扣车扣5天,需要鉴定的有可能是2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n(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n(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n(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n(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n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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