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也被称为抵押权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抵押财产的特点是:
1、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权利,抵押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特定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可以设置抵押权。
2、抵押财产须具有可转让性,抵押权的性质是变价权,供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有妨害其使用的目的,具有不得让与的性质或者即使可以让与但让与后其变价将会受到影响,则不能设置抵押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律师补充: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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