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二孩政策
时间:2023-05-10 19:53:54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宜昌市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宜昌市二胎政策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4、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6、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7、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8、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9、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0、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注:前款第10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中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生育的规定。

1、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户口规定。

2、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农村户口规定。

3、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已有一孩和农村户口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文8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再婚 最新知识
针对宜昌市二孩政策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宜昌市二孩政策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