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车上牌新政策详解
时间:2023-07-08 11:41:11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无论是现有还是以后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在购买的30天内实名登记上牌,超期未申领号牌上路行驶的。

2.办牌后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3.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3年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

成都电动车上牌所需资料

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时,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在成都市暂住的来蓉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成都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未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应提供社区出具的《来蓉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法律咨询:

网友:开没有牌的电动车上路被抓了有什么处罚?

律师: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其属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对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将对两轮电动车是否擅自增大电机功率、改变蓄电池电压、拆除限速装置等改变车辆相关技术参数以及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如鉴定为机动车的,将按照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同样按照机动车相关赔偿规定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搭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电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相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外,电动车乘车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事故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4、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限制退出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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