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定金的法理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定金实际上属于一种实践性合同关系,这也就意味着,若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交付了定金,即便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亦具备可退还的法律效力。在转让店铺交易过程中,如有客户交付了定金但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情况发生,经各方面协商达成共识后,仍有权要求予以退还此部分定金款项。至于关于定金合同的有效性及无效性的判断标准,现行法律规定仅需采用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来明确其生效时刻;同时,当收受定金一方违反约定导致无法满足合同主要目的时,则需要按照两倍的价格进行返还;若定金合同由于某些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或是被撤销的话,则应有义务将所收取的定金款项全部返还给对方。因此,从以上法理分析来看,收取定金方并无合法理由拒绝退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