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4:46:12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具备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企业、组织、个人2.林木已达生理成熟、工艺成熟年限或因卫生采伐、抚育间伐需要,采伐设计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规定,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在规定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内(具体采伐限额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粤府函[2016]252号))。

二、办理材料

与原件相符

材料是否齐全

上年度伐区更新造林证明

按格式要求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乳源分厅(http://wsbs.xinfeng.gov.cn)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不予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股室领导核查,股室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林业局林木采伐审核小组审核。

4.决定:林业局分管领导依据林木采伐审核小组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由林业局办证窗口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林业局办证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送达。

2)证件送达:申请人可自行到林业局办证窗口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县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本事项的申请。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

3.审查:

林业局林政股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股室领导核查,股室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林业局林木采伐审核小组审核。

4.决定:

林业局分管领导依据林木采伐审核小组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由林业局办证窗口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制作并送达。

2)证件送达:申请人可自行到县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6.归档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开。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乳源县解放北路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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