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时,什么时候添加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债权、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一般来说,二审法院只审查与原审索赔和适用法律有关的事实。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初审时的疏忽或诉讼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当事人需要改变他们的主张。例如,一审部分当事人的债权比较原则只提出了损害赔偿数额,而支持债权的理由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例如,一审违约赔偿变更为二审侵权赔偿。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从违约金到第二审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金的变化,由一审股东之间的诉讼变为第二审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况下,表面上这是一种权利要求的改变,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新的权利要求。第二审直接审理和审判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告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可能违反第二审终审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债权或者反债权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应通知双方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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