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因素而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房产交接工作,这显然属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尚未就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进行明确约定时,则违约方需要依照如下标准来承担责任:对于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应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总价为基础,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取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而对于未能按时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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