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责任根据来源于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特点包含两层内容。
第一,违约责任产生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劳动法》及劳动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有效要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形式条件,(即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和实质条件,(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关于责任的任何约定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为条件。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这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即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协商议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所规定的内容都是责任的来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行为的发生,即使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带来财产损失,只可能会产生其他形式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而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承揽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在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签订承揽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对于工作人任务的要求,如果是承揽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务的,此时就可以认定为承揽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定作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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