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梁某和任某原先是一对夫妻。2010年3月,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10年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任某认为,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这2.8万元中的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2009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律师解答:任某虽然以自己名义将3万元存入银行,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与梁某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所以该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外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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