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缔结婚姻证明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归还彩礼。
在这种情况下,该未获得婚姻证明的男女情侣被视为同居伙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来请求归还彩礼。
具体而言,由于尚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这便构成了法定的退还彩礼的理由。
因此,假若双方并未成功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支付方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表明已经支付了彩礼,而且这些彩礼款项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那么,在解除了同居协议之后,有权利申请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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