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终止权的行使程序合同终止权,包括法定终止权和约定终止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如果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书,则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可以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应向另一方表达其意向,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在没有其他协助的情况下发生。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权提出异议。如果双方对终止合同的权利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的行使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解除权的行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发生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2)合同终止应通知另一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效。双方发出终止通知后,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终止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国法律没有特别的要求。(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必须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行使。没有约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不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有权催告撤销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合理期限的,撤销权消灭。当然,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限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它们应符合其规定,否则不会发生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终止的法律原因是什么?(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和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不可抗力不会导致合同终止。只有当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终止。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其主要债务。迟延履行,是指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已经达到履行期的债务迟延支付。但是,并非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必然导致合同终止。债权人只有在“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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